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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地)卫生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深化我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责任感、紧迫感 党的十七大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制经济发展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战略方针,省第二次党代会明确提出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做大做强我省经济的突破口。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增强经济活力的重要因素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渠道。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明确要求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截止2008年,全省有民营医院161家,占医院总数的7.87%;床位数占总床数的7.31%;门诊量占总门诊量的5.48%;急诊量占总急诊量的5.44%;住院数占总住院数的4.47%。民营医疗门诊部1595家,个体诊所2991家。总体上全省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多、规模小、发展整体滞后、竞争力不强,服务功能与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差距较大。 加快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有利于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的相互合作和有序竞争,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不断增强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和完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对于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多样化和公平竞争,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牢固树立平等相待的理念,对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牢固树立服务至上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政策措施;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把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为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依法经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动员社会力量共同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大力营造有利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 (二)主要原则:一是坚持竞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落实民营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二是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对民营医疗机构从过去单纯的管理模式转变到管理、帮助、促进相结合的模式;三坚持统筹兼顾和协调发展的原则,形成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四是坚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特色化民营医疗机构原则,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 (三)总体目标:通过扶持鼓励、规范引导、优化配置、公平竞争,发展一批有规模、有质量、有技术、有品牌的民营医疗机构,实现三年有突破,五年上台阶,十年大跨越。力争到2012年,全省民营医疗机构的医院总数、实际床位、门诊和住院量分别达到总量的10%;到2015年,民营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实际床位、门诊和住院量分别达到总量的15-20%;到2020年,民营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实际床位、门诊服务量和住院量分别达到总量的25-30%。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各类规模化民营医疗机构 (一)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完善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准入政策。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按照科学性和前瞻性的原则,不断完善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公布辖区内每年将新增的医疗机构数量、类别、规模、地点,对申请筹建的民营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和公示,面向社会实行竞争准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