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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黔卫发[2010]67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六、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促进民营医疗机构人才引进与培养

  

  (一)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

  

  鼓励和支持公立、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相互流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工龄、社会保障可连续计算,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积极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引进高级卫生人才。

  

  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特别是硕士、博士人才到民营医疗机构就业。对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人才,执行贵州省吸引人才的有关规定,与公立医疗机构引进人才享有同等政策。鼓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高级人才申报学科带头人、特殊突出贡献人才和政府特殊奖励。

  

  (三)加强民营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根据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加强民营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将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纳入业务培训、评先评优及各种人才津贴申报范围,与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对待。民营医疗机构要制定符合本单位业务发展实际需要的人才培养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四)积极推进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资格考评。

  

  民营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申报考评专业技术资格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对待,并在资格认定上给予政策放宽。1、报考全科医师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考试的人员,按照有关精神,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师、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2、鼓励符合条件人员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视所在民营医疗机构规模,按照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申报评审条件在论文、科研、继续教育学分等方面给予放宽对待;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积极选派人员参加“卫生下乡”工作,参照卫生事业单位的做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七、积极发挥民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民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作为联系卫生行政部门与民营医疗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好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宣传卫生政策、组织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招聘、医疗质量考核、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引导民营医疗机构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机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维护民营医疗机构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倡导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信誉;组织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民营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培育民营医疗机构文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提高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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