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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积极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特色、规模化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布点要求,分地区、分类别确定设置标准。积极支持社会资本举办规模化的医疗机构,积极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特色专科,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错位经营,优势互补。鼓励举办中医、康复、护理、老年病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鼓励、支持、引导现有民营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重组、改制,举办具有规模、特色的民营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实行全行业管理,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一)医疗服务市场向民营医疗机构平等开放、公平准入。 所有依法准入的民营医疗机构,均可依照程序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各种医疗服务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资格认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相关规定。无规定的采取公众参与、专家指导、行业管理部门联合评估的原则,公平、严格准入。 (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公共卫生服务,以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补助。 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公共卫生服务,参与政府组织的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等工作,开展医疗救助服务。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补助。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急救医院网络。充分吸收专科技术力量强并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参与专项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 (三)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与科学技术创新。 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与高等医学院校合作,开展科技创新和学术交流,允许有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积极申请,成为高等医学院校的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在继续教育、科研立项、成果鉴定、人员进修、医疗会诊、学术交流、学会组建、学科建设等方面成立相关工作专家组时,要有一定数量的民营医疗机构专家参与。 五、强化服务意识、加强监管指导,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一)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坚持正确办医方向,诚信服务。 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坚持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办医宗旨,为群众提供安全、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安全合理用药。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到依法执业,维护投资者、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组织领导,建立联系机制。 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联系沟通机制,让民营医疗机构及时了解国家卫生法律政策,积极协调并帮助解决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有专门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从事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协调、日常管理工作。 (三)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加强行业指导。 对民营医疗机构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要求的医疗质量、医德医风、诚信服务等考核和管理评价标准。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行业指导,开展定期考核,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履行社会责任、医疗服务质量达标、人民群众满意度高的民营医疗机构及时给予表彰与奖励。 (四)依法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执业监管,落实责任制。 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管,做到谁审批,谁负责,落实监管责任制。重点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执业行为、执业人员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不规范医疗行为,取缔无证行医。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营造依法执业、公平竞争的医疗执业环境。 (五)建立卫生服务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本地区卫生服务信息平台,定期公布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绩效考核等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民营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公开医疗服务信息,依法上报统计数据。 (六)规范行政管理,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民营医疗机构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保障民营医疗机构依法经营,并承担相应社会义务。民营医疗机构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签定劳动合同,按事业单位标准办理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随人员流动及时转接,有关部门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