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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促进我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9〕212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分配。根据中央财政分配办法,从2006年起,我省按照三峡工程综合淹没实物比例分配宜昌市直、夷陵区(含坝区)、秭归县(含坝区)、兴山县,恩施州直、巴东县,神农架林区的产业发展基金。 第四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职责分工。产业发展基金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部门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产业发展基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项目涉及资金、财务、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情况;审核贷款贴息项目的合规性和贴息额度;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办理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省移民局、省发改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移民局负责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及实施工作。组织库区申报产业发展项目;审核项目的合规性及移民安置情况;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参与项目合规性审核,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并配合省财政厅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企业)负责编制产业发展基金项目预算;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五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以国家产业政策和《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促进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对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有利于促进库区经济发展的项目优先安排。 (三)坚持与移民就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为库区移民就业创造条件。 (四)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经济规模较大、经济运行质量较高、促进库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吸纳移民就业较多的项目重点支持。 第六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三峡库区(含坝区)产业发展项目,非库区产业项目不安排使用该专项资金。 第七条 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 (一)农产品种植、畜牧养殖以及农牧产品深加工项目; (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项目以及现代制药项目; (三)旅游开发项目及直接配套设施; (四)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 (五)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劳动力培训基地项目; (六)符合库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有利于促进区域产业链形成和大规模拉动移民就业的工业项目以及有利于促进这些项目(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包括一般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七)符合库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方式。符合条件的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扶持。 (一)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占年度产业发展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三峡库区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二)对一个项目的投资补助额每年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20%。 (三)对一个项目的贷款贴息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项目安排的贷款贴息不超过三年。 (四)贷款贴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超过部分不予贴息。如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贴息。贴息时间以具体申报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六、七条的要求。 (二)投资补助类项目安排移民就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就业总人数的30%,贷款贴息类项目安置移民就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就业总人数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