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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支持农业项目开发。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竹、木生产经营的个人,自产自销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三)支持旅游业发展。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十四)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国家确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或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十五)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支持改制搬迁企业发展。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十八)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九)支持合理利用土地办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二十)支持困难企业渡难关。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依法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在改制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二十一)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用优质高效服务支持创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