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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员会
【发文字号】 鄂人口委[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3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鄂人口委〔2010〕6号)


  

  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管理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对象是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点。

  下列人员不视为流动人口:

  1、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即同一城市中(不含郊区、郊县)户籍人口人户分离,但仍然居住、工作在本城市同一城区的;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以及跨国(境)的流动;

  3、因婚姻关系迁移异地居住的;

  4、在现居住地购、建房屋并居住6个月以上的。

  上述3、4类对象再离开现居住地的,现居住地要作为流出人口跟踪服务管理。

  二、服务管理工作机制

  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的要求,逐步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工作机制。

  (一)统筹管理

  1、建立保障机制,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到位。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村(居、社区)委会以及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市(商)场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

  2、加强综合治理,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统计、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强化部门协作,融合部门资源,促进政策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3、实现部门统筹,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明确机关各科(处)室及直属单位工作职责,形成委(局)内统筹局面。

  4、推进改革创新,健全村(居)服务管理网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方法,实现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服务均等

  按照便民维权原则,简化办事程序,落实便民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品牌效益,以城乡一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体系为依托,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全覆盖,实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信息共享

  加强人口信息采集和部门协作,完善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流动人口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应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实现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的实时对接和信息交换。推进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与相关部门流动人口信息及时沟通、资源共享,全面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化。

  (四)区域协作

  加强流动人口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协作配合,落实两地服务管理责任,实行双向管理。完善省内“一盘棋”工作机制,重点加强泛长三角、泛珠三角以及流出人口相对聚集地的区域协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件查处、生育服务登记、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方面开展交流协作,建立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责任共担的区域协作机制。

  (五)双向考核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检查评估体系,实行流入地、流出地双向考核,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共担。

  三、现居住地服务管理

  (一)信息采集上报

  1、个案信息采集。村(居)委会对流入现居住地全员人口进行信息采集,建立《湖北省全员人口个案信息采集核查卡》(见附件1)。对流入不足一个月但有购房、建房、租房、已办理工商执照和签订劳务合同等情况的已婚育龄妇女,也应建立《湖北省全员人口个案信息采集核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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