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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认真开展我区畜禽屠宰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及2010年4月19日召开的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我厅决定于2010年6月至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畜禽屠宰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和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认真落实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畜禽屠宰环节的全程监管和集中整治,健全和完善畜禽屠宰监管体系,大力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 工作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坚持治理整顿与促进行业发展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加强监管相结合。 二、主要任务和总体目标 主要任务: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生产销售病害畜禽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畜禽屠宰的生产经营;强化检疫检验制度,杜绝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确保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加大畜禽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总体目标:通过整顿进一步落实我区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管责任和畜禽屠宰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畜禽屠宰的生产条件明显提高,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屠宰行业自律显著加强,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 (一)工作措施 1.认真落实畜禽屠宰整顿组织领导机制。肉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各级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整顿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克服松懈麻痹和消极情绪,时刻绷紧肉品质量安全这根弦,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将畜禽屠宰环节整顿工作列入今年的重要工作议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组织好畜禽屠宰环节集中整顿。 为确保全区畜禽屠宰整顿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我厅已成立畜禽屠宰整顿办公室(设在市场秩序处),负责落实、监督、检查全区畜禽屠宰环节整顿工作,组织和指导整顿工作的实施。各地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对辖区内的整顿工作要切实加强监督、指导,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 2.认真落实畜禽产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在畜禽屠宰监管中的责任,形成全方位的责任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管不到位出现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职责内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参与、包庇、纵容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屠宰企业是畜禽肉品生产加工的主体,负有肉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要确保生产的肉品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再具备国家定点屠宰规定条件的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定点屠宰企业退出机制,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3.认真落实畜禽屠宰重点环节检查机制。严格按照国家畜禽屠宰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标准,切实规范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按照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强化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各地重点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定点屠宰企业做好以下六个环节的检查:工艺设计环节。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规范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国家《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进厂环节。执行畜禽进厂(场)检查验收制度,进厂屠宰的畜禽,必须具有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耳标等合法标志;对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应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屠宰环节。畜禽屠宰是否符合国家《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检验环节。屠宰肉品的检验是否符合国家《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是否落实肉品检疫检验制度,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出厂的肉品是否有登记纪录和检验证明;经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或标识)的肉品是否出厂销售。无害化处理环节。有害肉品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质量环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鲜、冻分割牛肉》、《鲜、冻胴体羊肉》、《鲜、冻禽产品》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