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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一)加强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就业援助和专项服务效能,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维权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一批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凡登记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退伍转移军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相关规定均可享受我市就业政策。对有组织介绍到县外省内家庭服务业就业的基层服务平台、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输出补贴。 (二)促进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完善就业促进体系,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从事灵活就业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新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除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可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三)积极发展中小型企业、扶持做大品牌企业。用足用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家庭服务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支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向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被认定为知名品牌的,所在地政府要予以重点扶持。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有关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鼓励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 (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专项资金,向发展家庭服务业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养老院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石政办发〔2011〕40号)的要求,加大养老经费投入力度。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力创办家庭服务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此政策执行期间为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 (五)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对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而搬迁关闭的工业企业所退出的土地,在供地安排上要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四、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各类社会教育机构开展家庭服务业相关培训,鼓励院校与家庭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重点培训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不断提升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