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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补贴,统一培训补贴标准。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参加家庭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获得的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情况,按照每人每课时4元、最高不超过8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实施“家政服务培训工程”,全面提升家政服务员素质。依托有实践经验的大型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及工会培训机构,强化家政服务员培训并安排好就业,全面提升家政服务员素质。以规模经营企业、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为主,依托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要加大对定向培训的投入,切实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免费培训。对招聘此类从业人员并进行培训的机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建立和完善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的农村劳动者初次参加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指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对享受低保的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人员给予60%的补贴。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五、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研究制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要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协商确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维护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家政服务员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村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就业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施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 (三)畅通维权绿色通道。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要遵循“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原则。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不断提高仲裁效率,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疏通家政服务员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和市妇联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基础性工作。逐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家庭服务各类业态政策措施的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科学的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和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好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