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102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7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效率抓落实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实行重大事项一月一督查、一季一通报。强化对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省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重点建议提案、基层群众和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督查。

  

  加快重点督查工作的办理、落实和回告。及时完成重点督查工作责任分解,明确完成期限,强化牵头单位责任。一般批示件在10天内报告办理结果;协调任务较大的,最迟不超过20天报告办理结果;特急件即收即办。对落实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完善督查工作责任机制。

  

  健全大督查工作机制。整合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督查力量,构建统一协调、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协调中央在鄂管理部门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积极配合省委办公厅,认真落实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督查网络。

  

  完善省政府督查专员工作制度。省政府政务督查室根据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专项督查工作,督查专员实行分项督办、巡回督查、重大事项“一案一督”。

  

  第九条  规范政务信息报送管理。

  

  突出政务信息重点。各地各部门重点报送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落实进展、经验做法、决策调研报告。报送信息力求精短、准确、快捷。

  

  规范政务信息报送。报送省政府的政务信息由省政府办公厅把关。专报信息按省政府领导分工逐级报送,一般工作信息不直报省政府领导,省政府领导专职秘书加强对呈报省政府领导信息的筛选,保障领导同志阅处重要信息和文件。

  

  加强政务信息的考核通报。省政府办公厅每季度通报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各地各部门信息采用情况,年底评选优秀政务信息。

  

  第十条  提高决策服务质量。

  

  提高省政府领导文稿服务质量。全省性会议讲话送审稿严格控制在8000字以内,其他会议讲话送审稿控制在5000字以内。

  

  突出政府研究工作应用性特点,围绕重大课题开展决策调研,多出有参考价值的调研精品。

  

  加强省政府决策咨询交流、智力资源整合、智力成果采购“三大平台”建设。试行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重大研究课题公开招标和委托研究,积极向社会采购智力成果。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安排参事、馆员、咨询委员参与省政府重大决策调研,监督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比较通报制度。

  

  每月15日通报上月全省各市州相关统计指标的增速排位情况,每季度首月25日通报上季度我省相关统计指标在全国各省(市、区)及中部省份的排位情况。

  

  建立专家点评和统计会商制度。每季度组织专家对重要统计数据及全省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点评,不定期进行分析评估。

  

  排位情况及分析评估结果及时报省委、省政府领导,通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办公厅,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工作报告制度。

  

  不定期抽选部分省政府组成部门和承担经济社会发展职能的部门,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报告所承担的省政府重点工作落实进展情况。

  

  协调督促省政府部门,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专项工作报告,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完善抓典型推动工作落实机制。

  

  对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和动态管理。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及时抓好庸懒散软典型问题的查处曝光;以结果为尺度,充分挖掘推广提高效率抓落实的典型。

  

  通过政务信息刊物和新闻媒体,加大正反典型的宣传通报力度,充分发挥示范效应,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检查考核评比活动。

  

  各市州政府原则上不得新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政府各部门新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

  

  严格规范省政府部门到市州、省直单位检查考核的审批程序。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检查考核评比活动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的责任。

  

  建立涉企检查登记备案制度,压缩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次数和时间,简化检查程序,改进检查方式。邀请企业家代表参与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的第三方评估和行风评议。

  

  第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

  

  坚持项目导向、客商导向。公务接待突出招商引资和客商主体,把“先商后政、先客后主、先外后内、先远后近”要求贯穿接待活动始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