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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 (十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股)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档案、信访、综治、宣传、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后勤服务等工作。 贯彻执行财会会计制度;负责有关法定规费、价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的财务监督管理与核算;管理国家、省、地、县划拨的各项资金及其它有关资金、基金;编制、申报土地、矿产、测绘、勘测等工作和各项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系统财务收支管理;负责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收购储备开发利用方面的资金审核管理;负责全系统年度资金使用预决算、财务审计;负责项目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全系统与县财政任务的对接、征收、催交;监督管理乡镇所的国有资产。 (二)规划股 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及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基础测绘等有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工作;负责土地、矿产、测绘综合统计工作。 (三)用地管理股 贯彻执行耕地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用地的调查、审核、征用、划拨和出让的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需经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征地事宜;负责全县地产行业管理和指导全县地产经营交易;承办土地有偿使用和地产市场、政府垄断土地市场的管理工作,建立并规范土地市场及其交易行为;负责企业改制中土地处置形式的确定与管理;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参与检查、指导城镇住宅、小城镇建设的有关工作。 (四)地籍管理股(测绘管理办公室) 统一管理全县城乡村地籍和地政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城乡村地籍、土地确权、变更登记发证等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和土地动态监测体系;负责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的处置和权属变更工作,确保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审核土地登记机构的资质;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 宣传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测绘成果,编制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审核测绘单位和测绘人员资格;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市场;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负责测绘成果资料汇交、档案馆藏及其保密的监督检查工作;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在本县的测绘事项;管理和保护测绘标志。 (五)矿权管理股 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地质勘查资格认定,地质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管理探矿权市场;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管理采矿权市场和矿产品的运销;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六)资源环境股 承担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地质资料汇交及样品馆藏业务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的审查工作;参与审查开办矿山立项报告;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负责地质环境及其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和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调处地质灾害纠纷;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和污染;参与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审核;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地质灾害治理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