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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1-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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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市服务业委:负责食盐零售市场布局及监督管理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食盐应急状态下相关费用支出、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状态下的临时相关财政政策。

  

  (6)市工商局:负责食盐供应市场的秩序管理。

  

  (7)市质监局:负责根据应对食盐供应应急的需要及时对食盐质量进行跟踪,并制定必要的监管措施,加强对食盐质量的监管。

  

  (8)市物价局:负责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9)市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与省盐务管理局衔接食盐供应计划的应急变更和落实工作;食盐供应应急期间市内食盐市场的调控和组织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和动用等规定的实施方案。

  

  (10)市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应急食盐供应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及时向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食盐供应信息;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期间市内食盐市场的供应工作。按市政府要求做好食盐应急储备和管理工作。

  

  (11)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食盐供应配合工作。

  

  3.3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1)及时了解和汇总食盐供应应急事件情况,向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与通报,并提出相关处置意见和建议。贯彻落实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落实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承办有关事项。

  

  (3)负责向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提出修订和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并监督本预案执行情况。

  

  (4)在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及时协调解决食盐供应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报告动态。

  

  (5)负责综合食盐供应应急工作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6)负责协助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7)根据需要向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提出设立食盐生产组织、运输调度、供应调控、保供统筹、区域协调等专项工作的建议,并承担相应协调工作。

  

  (8)负责提出在事件应对当中表现突出或较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的建议,并承办相关事项。

  

  (9)完成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咨询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食盐供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政策、法律等有关方面的咨询,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参加食盐供应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3.5 指挥部运转原则

  

  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及所设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按照依法行政、各司其职、严格程序、及时沟通、资源共享、协同配合的原则,全面、高效、及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运行机制


  4.1 监测预警

  

  4.1.1 监测手段

  

  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全市整体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食盐供应应急信息收集系统和监测预警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形成联接省食盐信息系统和县(区)政府主管部门,联接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市内食盐经营企业的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加强市内食盐供应运行监测分析,重点做好市内食盐生产、储备、运输、市场供求、市场价格等方面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出监测预警报告。

  

  4.1.2 预警级别

  

  食盐供应应急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1.3 信息监测、预警与报告

  

  (1)信息监测

  

  市有关监测预警工作机构负责进行连续性的相关信息收集、管理和分析,经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后,定期向市政府和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监测报告。

  

  监测到发生或可能发生食盐供应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影响程度或预计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受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预警级别及应对措施和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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