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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1-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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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食盐供应影响调查报告

  

  通过监测或接到有关报告,已经发现或分析判断有可能出现食盐供应紧张,对较大区域产生严重影响的,要求食盐生产、运输、经营等有关方面立即调查并报告。报告顺序依次为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其他相关企业也要协助政府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配合实施相关应急措施。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

  

  4.2 应急响应

  

  4.2.1 信息报告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食盐供应应急事件时,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市政府和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

  

  4.2.2 先期处置

  

  (1)根据事态情况,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入工作程序,成立相关专项工作组。召开紧急会议,分析食盐供应应急事件特点、发展趋势、持续时间以及对消费者现实和潜在的影响等,并提出我市具体应急方案,报市政府和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2)加强应急值班。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值班表并公布值班电话,特别紧急时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值班电话:0414-2161500。

  

  (3)加强沟通联络。建立联络机制,保持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成员单位、直接联系单位的联络畅通。

  

  (4)紧急会商制度。各有关方面及时沟通情况、研究措施。

  

  (5)启动应急报告制度。食盐供应应急措施实施期间,要通过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将处置信息上报市政府和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加强舆论引导。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主要公共媒体通报事件有关情况,引导舆论导向,使公众对事件有客观、及时、准确、完整的认识和了解,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4.2.3 食盐供应分级响应

  

  4.2.3.1 ⅰ、ⅱ级响应

  

  发生i、ⅱ级食盐供应事件,由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向省政府报告,启动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项工作组全面进入应急状态,同时加大对食盐市场供应情况跟踪和监测,并协助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4.2.3.2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食盐供应事件,由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报告,启动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根据事态发展变化,由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向省政府报告,适时启动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

  

  (1)加大食盐市场监测力度和监管力度。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分析食盐市场供应动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信息。每天定时向市政府和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食盐的购、销、存情况和执行食盐指令性价格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同时盐政执法部门要联合相关执法机构加大食盐市场的稽查力度,防止不法商贩倒卖私盐、劣质盐、无碘盐进入食盐市场,或不法商贩哄抬食盐价格、囤积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2)保证食盐供应,增大食盐调入量。食盐批发企业要增大小包装食盐的包装产量,保证市场上各食盐品种的正常供应,未经省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批准,不得向市场投放散装食盐,同时向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食盐调入计划,及时补充食盐库存。

  

  4.2.3.3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食盐供应紧缺情况,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采取增加企业生产,调运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措施予以解决,并辅以适当的宣传解释,必要时适量动用食盐储备。

  

  4.2.4 舆论宣传引导

  

  搞好舆论宣传引导。按照规定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电视、广播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市场监测、市场监管情况,防止散布谣言和借机炒作。

  

  4.2.5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达到预期目的后,按照应急响应发布权限和有关程序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3 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要求,有关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应急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救援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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