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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1-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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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应急措施能力评估

  

  按照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要求,由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及恢复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补充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5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市政府要求,对全市主要预警体系网络提供相应支持,定期分析、评估运行效率。

  

  5.2 储备保障

  

  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要求,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建立市级食盐储备制度,完善全市食盐储备体系,确保紧急状态下能够按照指令动用食盐储备。本溪县、桓仁县食盐储备制度由各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5.3 资金保障

  

  处置食盐应急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由市、县食盐应急处理机构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市、县同级财政负担,专款专用。

  

  5.4 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食盐运输的安全畅通。特别紧急时,可依法行使社会运输工具的紧急征用权,确保应急食盐能够及时、安全调运。

  

  5.5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参与食盐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6附则


  6.1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食盐供应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本预案相关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编制演练方案,开展预案演练,并组织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评审,进行补充、修订,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6.2 根据本预案,县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食盐批发企业要结合机构职责分工,编制或修订相应的专项预案或具体工作预案。

  

  6.3 本预案由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6.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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