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时,对尚不具备现场勘察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确保勘察工作的有效实施。 工程设计发生变化的,勘察单位应当按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要求进行补勘。 二十二、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设计责任,其项目负责人对地铁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设计责任。 (二)设计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落实以下要求: 1.设计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2.地质勘察报告未能满足设计需求的,设计单位应及时提出补勘要求,并根据补勘结果合理选定或调整结构形式及施工工法,对调整后的设计方案应进行专项论证。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根据工程周边环境,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施工组织及施工监测提出具体要求,对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必要的指导性意见。设计文件应明确下列内容: 1.对工程关键节点的施工、监测、周围环境和相邻设施保护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措施; 2.工程安全等级、保护等级和结构变形的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值。 (四)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做好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说明。 (五)设计单位应参加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及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铁施工各阶段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二十三、施工单位对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负责;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调整的,应按《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424号)办理。 (三)施工单位要针对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施工前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技术交底。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对复杂地质和环境条件进行复核,报监理审核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设计处理措施、专项设计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周边建筑、地下管线及构筑物的保护方式,并经专家审查后实施。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含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现场组织施工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施工条件实施验收。 (六)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教育制度,针对工程实际,加强对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其中,对工程存在的重大风险应进行隐患识别、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护技能等专项培训。 (七)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管理,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确保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和治理。 1.地铁建设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2.对所有进入基坑和隧道作业的人员实行登记制度,设置逃生通道和明显的安全疏散指令标志,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应急知识教育。 3.工程现场出现重大险情的,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4.施工单位应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施工作业场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5.工程施工涉及周边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当工程施工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6.施工单位应建立现场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 7.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车辆的管理,不得超载,车辆上路不得抛、洒、滴、漏。 (八)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做好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现场各类施工机械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