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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1-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9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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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行委托监测单位对工程支护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监测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并及时反馈给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可能存在及产生重大风险的情况,应落实抢险措施,纳入安全管理台帐,并第一时间通知各方建设主体。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部自查的基础上对地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进行企业层级的月度安全检查,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结果上报建设、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应严格整改落实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并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后书面回复。

  二十四、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理单位从事地铁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监理工作负全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理工作负责。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地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调整的,应按《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6〕427号)办理。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三)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依照法律、法规、施工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工程施工安全措施,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监理规划要有安全专项管理措施,编制的监理细则要有针对性。监理单位应严格依据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实施监理。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建设单位。

  1.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

  2.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监测方案组织施工或监测的;

  3.未落实安全措施费用的;

  4.施工现场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

  5.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六)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总分包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程序,并加强对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方案的施工行为应立即制止。

  (七)监理单位要加强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危及工程施工、毗邻建(构)筑物、管线和周围人员安全的重大隐患,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作业,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建设单位。

  (八)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九)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专家,对特殊部位、关键节点安全施工条件进行验收。

  (十)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对地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实施企业层级的季度安全检查,并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核查记录应报建设单位。

  二十五、监测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测单位应具备工程相应专业资质,并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监测单位不得与施工、监理及施工单位委托的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施工单位委托的施工监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

  3.监测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监测业务。

  4.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监测不能取代施工监测。

  (二)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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