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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监测、检测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委派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项目监测、检测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监测、检测工作的安全负责,项目监测、检测负责人对项目监测、检测工作的安全负责。 (四)监测单位应定期对工程监测情况进行评估,关键节点施工前应出具书面监测报告,明确节点施工前的安全监测状态,并提出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五)监测单位应对监测布点的完好状态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布点满足监测安全要求。 二十六、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对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二)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采用抽查、抽测的方式开展地铁安全监督,履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2.对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3.发现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时,责令各方主体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二十七、市地铁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指挥部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工程突发事故及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02号)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应急响应体系和机制,统一协调指挥抢险工作,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演练。 地铁建设单位应组建专业抢险队伍,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地铁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成立应急抢险机构,落实应急救援人员,服从市地铁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二十八、应急措施 (一)出现重大险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第一时间报建设、监理单位和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市地铁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指挥部,并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应急抢险。 (三)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对事故进行评估和总结,制定施工恢复方案,必要时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二十九、惩罚措施 (一)地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依据相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暂停或取消其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其他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十、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