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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10-13
【实施时间】 2011-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9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食盐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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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盐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工作;配合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4)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盐政执法部门打击涉及食盐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指导、协调较大食盐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食盐安全应急状态下相关救援费用支出、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研究制定食盐安全应急状态下临时相关财政政策。

  

  (6)市工商局:负责食盐市场的秩序管理;负责对食盐流通环节发生的较大食盐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等工作;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7)市质监局:负责根据应对食盐安全应急的需要及时对食盐质量进行跟踪,并制定必要的监管措施,加强对食盐质量进行监管;参与对食盐生产、加工环节发生的较大食盐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8)市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食盐流通环节造成食盐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等工作。

  

  (9)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证食盐生产、加工、购销环节安全,防止劣质盐流入市场。

  

  (10)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食盐安全救援配合工作。县(区)政府和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食盐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并明确职责和任务。

  

  3.3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县(区)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并作出调查结论,配合实施救援工作,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4)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召回有毒有害食盐,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5)向市政府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3.4 咨询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食盐安全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政策、法律等有关方面的咨询,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参加食盐安全应急事故的处置工作。

  

  3.5 指挥部运转原则

  

  应急指挥部及所设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按照依法行政、各司其职、严格程序、及时沟通、资源共享、协同配合的原则,全面、高效、及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运行机制


  4.1 食盐安全事故的监测

  

  建立畅通的信息收集和通告体系,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开展工作,将信息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研究分析食盐安全形势,建立食盐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网络,对食盐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举报电话:2161500。

  

  建立健全食盐安全应急信息收集系统和监测预警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4.2 食盐安全事故的预警

  

  食盐安全事故应急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 食盐安全事故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食盐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食盐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各类使用食盐作为添加原料的所有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盐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盐业、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5)其他与食盐安全有关的单位,包括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教育机构等。

  

  4.3.2 食盐安全事故责任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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