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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10-13
【实施时间】 2011-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9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食盐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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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责任追究

  

  对在食盐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6.3 总结报告

  

  较大食盐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以及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应采取的措施,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

  

7.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建立较大食盐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食盐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盐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7.2 医疗保障

  

  食盐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在必要的情况下,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3 人员保障

  

  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4 技术保障

  

  食盐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较大食盐安全事故时,受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盐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由市、县食盐应急处理机构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市、县同级财政负担,专款专用。

  

  7.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参与食盐安全事故紧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7.7 演习演练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县级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7.8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食盐生产经营人员及广大消费者进行食盐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食盐生产经营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附则


  8.1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食盐安全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本预案相关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编制演练方案,开展预案演练,并组织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评审,进行补充、修订,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8.2 根据本预案,县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食盐批发企业要结合机构职责分工,编制或修订相应的专项预案或具体工作预案。

  

  8.3 本预案由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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