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行使职责的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3.3 食盐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1)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盐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政府盐业行政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接到食盐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县(区)盐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市盐业、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接到报告的市盐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一级盐业、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5)市盐业、卫生行政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盐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厅及时报省政府,依法适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4 食盐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 食盐安全事故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食盐安全事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故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食盐安全事故应包括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故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首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进程报告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结案报告应当在事故处理完毕后5日内上报。 5.食盐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5.1 特别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5.2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发生ⅰ、ⅱ级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或者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3 较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政府应急响应 市政府负责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盐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盐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盐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较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4 一般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区)食盐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级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5.5 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盐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盐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6.食盐安全事故的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政府负责组织较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食盐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