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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机联审[2011]581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机联审[2011]581号)


  

  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招标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及相关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机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招标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机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中机联管理的预算单位年度决算及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审计。

  

  第三条  中机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条  中机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工作归口部门为审计工作部。

  

  第五条  招标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招标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招标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招标


  

第一节 招标程序


  第七条  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事务所自愿报名

  

  (三)遴选入围

  

  (四)交纳投标保证金

  

  (五)编制标书

  

  (六)投标\开标\评标

  

  (七)确定并公布招标结果

  

  (八)签订委托审计服务协议

  

  (九)退还投标保证金

  

  其中:发布招标公告与事务所报名截止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0天,事务所报名截止日期与公布遴选入围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天,公布遴选入围单位名单与投标\开标\评标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0天,投标\开标\评标与公布招标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天。

  

第二节 招标公告


  第八条  组织公开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至少应在机械工业财务审计网和中国机经网公开发布,并可以向有联系的潜在的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寄送。

  

  第九条  招标公告应说明招标的基本情况,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招标单位基本情况

  

  (二)招标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招标数量

  

  (四)中标结果有效期

  

  (五)对投标单位的基本条件要求

  

  (六)招标程序

  

  (七)投标保证金

  

  (八)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日期和地点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数量应与审计项目工作量相适应,具体数量由中机联确定。

  

  第十一条  中标结果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由审计工作部起草,经主管会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与报名截止时间之间应至少相隔10天。

  

  第十四条  对招标公告的解释、更正,应及时通过原发布媒体发布,并通知报名单位。

  

第三节 初步遴选


  第十五条  对报名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指对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进行审核。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部应直接将其剔除,不进入初步遴选名单。

  

  第十六条  考虑到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投标报名情况,为节约成本,减少工作量,可采取遴选入围的方式进行初选。

  

  遴选入围会计师事务所获得投标资格,可进行投标。未入围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进行投标。

  

  第十七条  按照拟招标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当报名并符合投标基本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大于拟招标数量3.3倍时,应进行初步遴选。

  

  第十八条  遴选工作由审计工作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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