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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完善进口市场体系 (八)积极培育发展各类进口主体。推动出口型企业向进出口并重转型,培育壮大进口龙头企业,增强其对国内其他地区的辐射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进口,扶持国有、民营等内资企业提升进口能力和份额,鼓励中小企业进口。建立重点进口企业联系制度,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企业的议价能力。 (九)促进进口与国内流通相衔接。鼓励我省大中型流通企业与境外供应商、省内进口商建立业务合作联系,减少中间环节。支持有实力企业整合进口相关环节,打造“国际采购-进口-自营销售”一体化平台。鼓励国内企业经营代理国外品牌消费品,发展自营销售平台。根据市场需求,在广州、深圳等中心城市规划建设若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打造全国有影响力的进口商品交易平台,提升进口组织化程度和交易市场集聚化水平。 (十)依托特殊监管区域等建立进口基地。鼓励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仓库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和配送中心,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通过保税监管场所扩大物资进口和储备。 (十一)促进进口市场多元化。配合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优化进口国家和地区结构。拓展从发达国家进口技术和商品范围,注重从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口。根据cepa、ecfa等合作协议安排,扩大从港澳台地区进口。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自贸区关税减让协定,推动进口市场的多元化发展。 (十二)发挥港澳台侨进口渠道优势。积极引导省内进口企业与港澳台企业合作,共建进口营销网络,依托香港等地专业人才、进口认证等优势,以联合投资、咨询指导等方式共同开展进口贸易。利用香港建设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的优势,为我省企业进口贸易人民币结算发挥积极作用。抓住国家“十二五”末实现内地与香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战略机遇,积极扩大从香港的服务贸易进口。发挥我省华侨多、分布广的优势,建好进口营销网络,强化信息咨询服务。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设立促进进口专项资金。在整合现有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财政扶持的力度,设立我省促进进口专项资金。2012-2014年每年由省财政安排2.5亿元,对进口列入国家和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先进技术、产品和设备给予贴息;对企业进口贷款给予贴息;对进口基地、进口分销体系、投保进口信用保险、进口促进及公共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外〔2011〕128号)执行。 (十四)完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用好国家进口贴息政策,积极推动省内企业进口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技术和产品,并按规定申报享受国家财政贴息。在国家贴息基础上,省促进进口专项资金再予以适当比例贴息支持。以扩大先进技术、关键零部件、省内短缺资源和节能环保产品作为重要内容,出台《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补充目录》,并根据我省产业政策和转型升级的要求实行动态调整。强化进口贴息政策导向,逐步扩大贴息范围,提高贴息比例。 (十五)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向国家争取降低部分能源、原材料和消费品的进口暂定关税。加强宣传引导,配合落实国家关于全部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努力解决退税周期长、应退税款大量“留底”、占用企业资金问题,提高企业进口先进设备的积极性。 (十六)加强进口企业的用地保障。对列入省优先发展目录且符合集约用地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的进口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五、完善进口促进型金融工具 (十七)完善进口信贷业务支持。发挥促进进口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贴息、资助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创新进口信贷产品和服务。支持政策性银行安排信贷资金扶持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大宗紧缺商品,并提供合理利率。支持商业银行开展进口信贷业务,发展进口项下的贸易融资,加大对企业进口鼓励类技术和产品的资金支持力度。 (十八)加强进口信用保险服务。创新进口信用保险业务,积极提供适合企业进口需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对进口产品的国内销售提供保险服务,促进进口货物国内销售。探索以进口信用保险为我省进口企业增信,支持其以赊购方式与国外供应商进行交易。发挥信用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积极为企业进口提供信息咨询、风险分析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