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1]231号
【颁布时间】 2011-10-16
【实施时间】 2011-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0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清剿火患战役行动网格化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落实七项制度。为规范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推动网格化隐患排查工作,建立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七项制度。

  1.层级负责制度。网格化隐患排查工作实行党政同责。县(市、区)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分包“大网格”;乡镇、街道办领导分包“中网格”;乡镇、街道办工作人员分包“小网格”。乡镇、街道办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社区(村)对本社区(村)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办、社区(村)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全部深入“小网格”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消防监督人员(消防文职人员)及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民警分别沉入三级网格,配合指导乡镇、街道办、社区(村)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2.检查巡查制度。乡镇、街道安监办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每月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集中排查。行政村、社区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保安、巡防队员和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员每天结合各自岗位职责开展消防巡查检查。公安派出所每周组织对管辖单位开展一次消防监督抽查,警务室民警落实每周一查制度,专项行动期间,按照上级部署配合做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3.督办移交制度。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中,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严重火灾隐患,由乡镇、街道办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履行书面移交手续;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即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由公安机关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及时处理。

  4.宣传培训制度。公安消防机构要对基层火患排查六大主体进行针对性培训指导;乡镇、街道办、社区(村)在开展隐患排查的同时,要针对不同人群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督促单位开展内部消防安全培训,并参加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各乡镇、街道办、社区(村)要建立消防宣传阵地,结合本辖区实际设立宣传栏、宣传橱窗及居民楼道消防警示牌等,在辖区“九小”场所张贴消防安全“三提示”标牌;各乡镇、街道办要严格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每季度组织专业人员对本辖区从事消防安全工作和火灾隐患排查的专、兼职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5.联席会议制度。乡镇、街道办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每两个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成员由派出所、安监办、工商所、综治办工作人员、消防大队联系人以及辖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通报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分析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查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部署下一步消防工作。

  6.网上监管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将在“三级网格”的协同配合下,通过网络建立网格化隐患排查信息平台。乡镇、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要落实专人监管,对辖区情况及时录入,定期更新,实现网格化隐患排查工作的可视化、便捷化、动态化管理模式。

  7.奖惩问责制度。在“清剿火患”战役行动开展过程中,对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扎实、效果明显的,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实行责任追究、过程追究和顶格追究;对由于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市政府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开展七查内容。

  在火灾隐患网格化排查工作开展过程中,针对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七个必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必查,未办理的督促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查,凡是发现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督促立即改正。

  3.违法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违章进行电焊作业等情况必查。一经发现,督促立即改正,并移交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4.灭火器材配备及维护管理情况必查。不符合规定的,督促限期改正。

  5.经营、生产、储存场所人员留宿情况必查,违反规定留宿的,督促立即改正。

  6.消防安全提示牌悬挂情况必查。未悬挂的,督促其悬挂。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