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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1]231号
【颁布时间】 2011-10-16
【实施时间】 2011-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0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清剿火患战役行动网格化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7.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情况必查,未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督促限期培训。

  (五)建立三项登记。

  对辖区单位落实“户籍化”管理登记,按照职责范围对辖区排查单位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情况登记,对所排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情况及其处理情况逐一登记;建立宣传培训工作情况登记,对辖区消防安全培训情况逐一登记。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各县(市、区)政府召开动员会议,因地制宜细化本级“清剿火患”战役行动方案,部署实施网格化隐患排查工作,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具体责任人员,明确工作标准,明确完成时限,明确整治措施,明确奖惩办法。各公安消防大队要组织对基层乡镇、街道办、社区(村)、派出所等多种力量开展一次“清剿火患”针对性培训。各乡镇、街道办、社区(村)要按照三级网格六大主体共同普查辖区单位的方法,核查大、中、小网格和单位、场所数量,确定各级、各单位责任人和监管人,并明确专人认真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各排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2、3、4、5),于11月10日逐级汇总至辖区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编印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工作手册。

  (二)抽查检查阶段(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6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各乡镇、街道办、社区(村)要按照“清剿火患”战役亮剑、打违、治乱、守护、决战五个阶段行动部署,全面开展“清剿火患”排查行动,并重点做好三个结合:一是摸底登记与隐患排查结合;二是张贴安全提示牌与隐患排查相结合;三是宣传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相结合,对商业聚集区、城中村、沿街门店、“九小”场所、居民楼院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过的单位进行复查和抽查,认真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排查情况登记表。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2月7日至2月29日)。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巩固、深化战役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网格化隐患排查是此次“清剿火患”战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取得整个战役最终胜利的重要手段,更是夯实我市火灾防控“四个基础”、维护我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的关键之举。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清剿火患”网格化隐患排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推广“36773”工作模式,制订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网格化隐患排查贯穿“清剿火患”战役行动始终,历时长、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主动当好政府参谋,发挥主力军作用,指导乡镇、街道办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级管理权限对各自列管重点单位进行排查;行业部门、系统及各乡镇、街道办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单位进行排查,统筹隐患排查工作,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工作开展的坚强合力。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公安、消防、安监、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查处,严禁推诿扯皮。

  (三)加强督导,严格奖惩。各县(市、区)要将网格化隐患排查工作纳入政府政务督查内容,定期检查督导。年底,市政府将结合消防工作目标考评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工作推进快、排查隐患效果好的乡镇、街道办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措施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市政府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郑州市消防安全问责办法》、《郑州市火灾隐患排查问责办法》等对相关责任人严格问责。“清剿火患”行动开展期间,每月的8日、18日、28日,由各县(市、区)政府向“清剿火患”战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清剿火患”战役行动战况,24日报本月工作小结。行动结束后,于2012年3月5日前报“清剿火患”战役行动工作总结。

  附件:1.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略)

  2.县(市、区)火灾隐患网格化排查登记表(大网格)(略)

  3.乡镇、街道办事处火灾隐患网格化排查登记表(中网格)(略)

  4.乡镇、街道办、社区(村)责任区火灾隐患网格化排查登记表(小网格)(略)

  5.全市“清剿火患”战役行动统计表(略)

  6.重点排查的小场所类别

  

  附件6:

  
重点排查的小场所类别

  


  1.旅馆2.网吧3.洗浴4.美容(美发)5.商铺6.歌舞厅7.办公场所8.居民楼院9.小市场10.小卫生医疗机构11.小易燃易爆场所12.幼儿园13.学校14.生产加工企业15.饭店16.出租屋17.仓库18.汗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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