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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高法[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1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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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5条第1款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助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也可商请人民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6条第1款 对于已经立案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人员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法庭或者其他办公场所进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法院以外的场所进行。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允许当事人撤诉,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9、对于群体性和当地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在立案受理前或受理后委托同级工会组织进行调解。

  三、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的程序

  10、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就是否委托工会组织调解案件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并告知相关程序和法律后果,有关内容应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

  11、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的,应当向同级工会组织出具书面委托函,委托函中应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调解事项,并将起诉状、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随函移送同级工会组织。人民法院应针对具体案情做好调解指导工作。

  12、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委托工会组织调解案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天,如有必要可适当延长。委托调解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13、经工会组织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工会组织印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5条第2款 调解结束后,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14、对于工会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即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调解书应注明“在工会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5、工会组织应当探索各种有效途径,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间,积极督促各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16、劳动争议案件各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会组织应当向委托法院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将调解笔录等调解期间形成的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委托法院。

  四、调解协议的效力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五)工会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

  (六)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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