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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六)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 (七)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五、贯彻执行本指导意见应注意的问题 18、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应指定院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管理协调与工会组织、调解员的沟通联络、培训指导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8条 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法院指定院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管理协调与调解组织、调解员的沟通联络、培训指导等工作。 19、人民法院和同级总工会应当建立日常协商协调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联席会议,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协商处理本指导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20、本指导意见中的“工会组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湖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市、县两级总工会,其职责部门为市、县两级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21、本指导意见中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 22、本指导意见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23、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