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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者事业发展目标,向财政部申请并经批准,列入基本支出经费以外的专项经费。包括基本建设经费、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经费、专项业务经费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经费。 第三条 申请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程序及格式进行。项目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并对绩效情况进行反馈。 第五条 部规划财务司负责项目预算申报、资金用款计划编报、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汇总和组织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报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立项及项目论证工作。在部门预算编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规划财务司报送项目预算。 第七条 申报预算项目,须经项目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统筹安排确定。凡属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决定的事项,上年预算执行必须继续完成的事项(延续项目),预算年度必然发生的事项以及职能所要求的业务工作,应当进行立项并编制项目预算。 第八条 申报预算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九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资金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国家财政部门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十条 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以下统称“前三类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是指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明确规定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需由中央财政予以安排的项目等。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中央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如执法部门办案费;常例性的专项检查经费;监督、监测、审批、审查经费等。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以前年度延续的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财政部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项目”之外,中央部门为完成其职责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预算,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要求填报项目文本并附有关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和科学技术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评审报告。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填报项目申报书和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填报。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新增项目(包括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项目等),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