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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航空器等遇险时的人命、环境和财产的安全,规范专业救助船舶的调度指挥和管理,根据交通部等国务院六部委下发的《救助打捞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部所属专业救助机构和专业救助船舶。 第二章 专业救助力量部署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以下称部救捞局)下设交通运输部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对专业救助船舶按隶属关系实行集中统一调度指挥和管理。 各救助局按《救助打捞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对我国海上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救助,实行分区负责。 (一)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负责绣针河口(北纬35度05分10秒、东经119度18分15秒)至平山岛北端(北纬35度08分30秒、东经119度54分30秒)的连线和北纬35度08分30秒纬度线以北水域; (二)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负责绣针河口至平山岛北端的连线和北纬35度08分30秒纬度线以南至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北水域; (三)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负责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南水域。 第四条 各救助局除本部外,在以下地点设救助基地: (一)北海救助局救助基地为:烟台、大连、天津、秦皇岛、荣成和南隍城; (二)东海救助局救助基地为:上海、连云港、宁波、温州、厦门、福州; (三)南海救助局救助基地为:广州、汕头、深圳、阳江、湛江、北海、海口、三亚、西沙。 各救助基地下设若干救助站,向待命船舶提供支持保障。 第五条 部救捞局对担负救助待命任务的专业救助船舶实施统一部署,下达年度救助待命计划。 在台风季节、冬季、春运、国家重大活动及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及有特殊需要时,部救捞局可视需要临时调整待命部署,加强救助待命力量。 第六条 在渤海湾、舟山水域、琼州海峡重点海域和成山头、长江口、台湾海峡及珠江口等事故多发海域要优先安排技术状态好、抗风能力强的大功率专业救助船舶待命。 第七条 专业救助船舶待命点按照“关口前移、站点加密、动态待命、随时出击”的原则,尽可能前移到事故多发海域,靠近主航线、港湾、海岛锚地等水域。 第八条 部救捞局根据海况、海难事故分布、船舶通航密度等因素对专业救助船舶的待命位置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专业救助船舶的任务 第九条 专业救助船舶的任务是: (一)在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的统一调配和指挥下,担负在我国海上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航空器等遇险时的人命救助; (二)执行以人命救助为目的的海上消防; (三)执行以人命救助为直接目的的船舶和水上设施及其他财产的救助; (四)执行国家指定的特殊的政治、军事、救灾等抢险救助任务; (五)执行国家交办的其他抢险救助等工作任务。 第四章 专业救助船舶待命要求 第十条 专业救助船待命实行以动态救助待命为主、动态与静态救助待命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专业救助船待命期间,按照《专业救助船舶、应急反应救助队训练与考核大纲》的要求实施训练,不断提高救助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二条 专业救助船待命期间船员和救生员须全员在位;船舶(包括设备、器材和救生装备)技术状态良好;食品、燃物料储备能维持15天;消防设备完好,消防泡沫应按泡沫舱容储备。 第十三条 专业救助船应遵守通信规则和情况处置规定,收到遇险信息后,立即逐级报告。 专业救助船执行救助待命任务期间,要保证信息和通讯安全畅通,保持gmdss正常值守(包括c站),接受岸基救助值班指挥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业救助船舶出动时限为: 全天候大功率专业救助船接到救助指令后30分钟出动;快速救生船20分钟出动;高速救助艇20分钟出动,华英系列救助艇15分钟出动。冬季(10月1日至翌年2月底)出动时间在此基础上各延长10分钟。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救助船舶接到救助指令后,在船舶安全适航的条件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出动执行救助任务。 第五章 调动批准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