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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10-19
【实施时间】 2011-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广告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广告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创意经济中的重要产业,也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特点,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扩大内需、塑造品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上海是中国广告业的发祥地,也是全国广告经营中心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广告业得到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产业集中度低、竞争优势不明显、人才力量较薄弱和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等问题。当前,上海正处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促进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上海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也有利于提高城市文化软实力,增强上海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服务和辐射功能。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目标,坚持科学发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优化政府服务管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努力提升上海广告业的整体能级,积极发挥广告业的服务功能和社会效益。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创新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带动广告业创新发展,实现从传统媒介型向技术创新型、从制作发布型向研发创意型的转变。二是坚持融合发展。推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户外传媒等传统媒介与互联网、移动通信、楼宇视屏等新兴媒介的技术融合,以及广告与市场调查、品牌策划、产品展示、企业公关、形象设计等营销服务的业务融合。三是坚持开放发展。推动广告业的国内国际交流合作,吸引国内外知名广告企业在上海集聚和发展,提高上海广告业的创新力、影响力和辐射力。四是坚持规范发展。进一步完善广告市场法制,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高行业和企业的诚信度,使上海成为全国广告市场秩序最为规范的地区之一。

  

  (三)总体目标。抓住“十二五”时期上海加快建设“智慧城市”和上海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的机遇,以提供高水平广告服务、占据广告产业价值链高端为目标,形成3-5家具有全国乃至全球服务能力的自主品牌大型综合广告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程度高、经营活力强、技术先进的中小广告企业,汇聚一批高层次的广告创意和经营人才,打造1-2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广告业主题活动。“十二五”时期上海广告经营额年均增速保持在10%以上,力争到2015年,将上海建设成为亚太地区的广告创意设计中心、广告资源交易中心、广告人才培育中心、广告科技创新高地和跨国广告企业总部基地。

  

  二、聚焦重点,提升产业能级

  

  (一)注重提高广告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大型国有广告企业改制和改组,鼓励优质民营广告企业完善公司治理模式,支持优势广告企业采取上市、收购、兼并、联合等多种方式做大做强,组建创意领先、技术先进、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龙头广告企业和企业集团。推动形成合理的广告企业组织结构,通过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促进中小广告企业多元创新、做精做专,培育一批在细分市场中能够满足多元化需求、具有专业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中小广告企业。

  

  (二)着力延伸广告服务产业链。以管理咨询、市场调查、营销策划、商业展示、企业公关等业务为切入口,鼓励广告综合性服务拓展延伸,形成综合配套的产业链和广告核心业务与广告延伸服务互动发展的格局。建立一批创意设计、市场调研、信息咨询、人才培训、传播监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形成具有广告创意展示、广告企业孵化、广告价值评估、广告人才培训和广告功能推广等多种功能的广告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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