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1]64号
【颁布时间】 2011-10-18
【实施时间】 2011-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实施计划。

  

  湖北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初步拟定了2321个项目,其中工程类项目2280个,“十二五”期间完建2025个,需结转2015年以后完成项目255个;管理与改革类项目41个,“十二五”期间计划全部完成。

  

  1“十一五”结转项目。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形势和要求,为确保重点工程竣工和效益发挥,确保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需求,续建项目投资要“有保有压”。“十一五”结转项目共148个,其中“十二五”期间续建重点单项工程主要集中在大江大河及重要支流治理方面,完建项目主要有湖北省洞庭湖区四河堤防加固工程、荆江河势控制应急工程(湖北省)、汉江下游堤防一期除险加固工程、倒水干流防洪综合整治工程等4项;同时“十二五”期间还规划安排农村安全饮水、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等专项面上工程续建项目144个。

  

  续建项目“十二五”期间投资规模2451亿元。其中“十二五”期间完建项目92个,结转2015年以后项目56个,结转投资10367亿元。

  

  2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新建重点项目2173个,投资规模1313.36亿元,其中:防洪抗旱减灾工程投资496.46亿元,民生水利工程投资433.35亿元,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投资167.68亿元,水资源节约保护工程投资48.06亿元,水土保持与水生态修复工程投资123.60亿元,管理和行业能力建设投资44.23亿元。

  

  3年度安排。年度实施计划按照重点项目筛选原则,对续建项目、纳入全国性规划、流域规划、地方重要规划的项目优先安排。经筛选排序,2011~2015年分年度投资规模依次为278.21亿元、328.07亿元、340.04亿元、309.23亿元、302.92亿元,分别占“十二五”期间规划投资的17.85%、21.05%、21.82%、19.84%、19.44%。

  

  四、规划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定规划,加强分类指导。进一步加强长江、汉江及其他江河流域治理规划,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改造、泵站更新改造、全省抗旱规划等事关民生的水利专项规划,逐步形成功能齐全、覆盖全面、层级配套、目标明确、操作性强的水利规划体系。加大水利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对符合国家政策方向的重大项目,应优先开展前期工作,保障我省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水资源管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作用,强化水利发展规划的调控与约束功能,加强分类指导。

  

  (二)健全水法规体系,强化制度保障。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宣传教育,切实实施《行政许可法》制度。继续加强水利立法工作,针对地区水情特点,制订地方法律法规,严格管理涉水行为。完善水利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加强边界水事纠纷协调处理力度,强化水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权制度、水量分配方案制度、民主决策制度以及以地方管理为主、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等,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地方水利法规和制度体系;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推行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切实落实最严格的水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以总量控制为核心,切实抓好水资源配置,加快制定流域、区域水量分配方案。

  

  (三)增加水利投入,建立稳定可靠的水利投入保障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2011年中央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合理划分政府和市场的事权,明确各类水利工程的投资主体,确保水利国有资产的正确计量和使用中的保值增值。大幅度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水利资金,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生态修复与保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等水利建设,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

  

  (四)强化管理责任,健全协商机制。进一步明确水利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职责,健全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约束性指标,应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主要约束性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