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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国资委
【发文字号】 鄂国资发展[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3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所监管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将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被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设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它投资。

  

  第四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必要时对重要投资项目和金融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重要投资项目范围;明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对各类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审批权限。制定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并明确相应的投资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机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组织投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开展投资统计、分析和后评价工作。

  

  企业应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所有重大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相应的决策机构作出决策,决议内容应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投资项目是指按规定需要报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审核的项目;单项投资额度达到投资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对外投资额度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含5000万)以上的投资项目。

  

  省出资企业制定并经省国资委审议备案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本企业重要投资项目界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省国资委设立企业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报省国资委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论证,为省国资委提供决策咨询。

  

  企业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方案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八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湖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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