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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财社[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农保基金。

  

  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保的农民(以下简称参保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发放参保农民养老金待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新农保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新农保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亦采用公历日期。

  

  第五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八条  新农保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对新农保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第十条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 金
  2  102  财政专户存款
  3  103  收入户存款
  4  104  支出户存款
  5  111  暂付款
  6  12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7  201  临时借款
  8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9  30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四、收入类
  10 401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11 402  集体补助收入
  12 403  政府补贴收入
  13 404  利息收入
  14 405  转移收入
  15 406  上级拨入收入
  16 407  下级上解收入
  17 408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8 501  基础养老金支出
  19 502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20 503  转移支出
  21 504  拨付下级支出
  22 505  上解上级支出
  23 506  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条件具备地区,不得收付现金。

  

  三、现金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现金形式的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支出现金,借记“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新农保基金的库存现金。

  

  102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存入规定的金融机构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 “收入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同级国库拨入的政府补贴,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补贴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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