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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1]220号
【颁布时间】 2011-10-15
【实施时间】 2011-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期间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期间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卫发[2011]220号)


  

  各市卫生局,各相关县(市、区)卫生局,省妇女保健院、省儿童保健院:

  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浙政发〔2011〕54号)要求,特制定《浙江省“十二五”期间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全面完成项目确定的各项任务。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浙江省“十二五”期间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改善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是建设卫生强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妇幼保健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根本目的。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妇儿工委组织下,自2001年,我省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精神,对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实施的母婴健康工程,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自2005年到2010年,36个项目县的孕产妇死亡率从19.35/10万下降到10.94/10万、婴儿死亡率从8.16‰下降到4.0‰、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10.68‰下降到7.0‰。母婴健康工程项目的实施,保障了妇幼保健工作指标的稳步提高,促进了全省妇女、儿童健康状况的改善,提高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水平,使妇幼保健的各项指标继续走在了全国先进行列。

  为了继续巩固、深化和扩大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取得的成果,经与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决定: “十二五”期间在36个欠发达地区继续实施母婴健康工程项目,为每个项目县每年投入10万元项目经费和必要的基础抢救设备经费,进一步提高欠发达地区的妇幼保健水平和能力。

  二、项目目标

  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为项目地区的妇女儿童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高项目地区妇幼保健人员对孕产妇、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水平和救治能力,降低孕产妇、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促进妇女儿童健康。至2015年底应达到以下指标:

  (一)健康指标

  1. 孕产妇死亡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2/10万以下或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人数降低50%以上;其中因产科出血死亡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

  2.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 以下;

  3.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1‰ 以下。

  (二)工作指标

  1.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

  2. 孕28周县级高危孕妇筛查率达到85%;

  3. 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其中,高危孕产妇住院率达到99.5%以上;

  4. 降低孕产期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5. 降低妇女剖宫产率;

  6. 3岁以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达到90%;

  7. 0-6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0%;

  8.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85%;

  9.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

  10. 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

  以上指标将结合终期调查进行数据收集并评估成效。

  三、行动策略

  (一)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能力

  1.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依照《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孕产妇、儿童保健门诊标准》,针对目前欠发达地区县、乡镇妇幼保健机构现状,加强规范化门诊建设。有条件的项目县开展规范化乡镇卫生院孕产妇、儿童保健门诊创建工作。力争至2015年底,36个项目县县级规范化门诊达60%以上;乡镇级达50%以上。

  2. 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和财政投入。根据《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要求,坚持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质,加大对妇幼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妇幼保健人员配备要达到0.29/千人口的标准,保证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和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顺利实施。

  3. 建立健全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网络。规范孕产妇、新生儿抢救中心和分中心建设,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试行)》和《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产服务基本标准》精神,合理调整产科布局,规范管理,保障孕产妇安全,提高产科质量。建立危重孕产妇、危重儿童远程会诊网络,开展相应的会诊服务,实现我省优质医疗资源全省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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