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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212号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1-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住户违规违章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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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整治内容与要求

  

  专项整治内容包括违规安装围护栅栏、占用公共通道、改变房屋结构、出租转租转借等违规违章使用行为。

  

  1、凡是在窗户、阳台及建筑外墙部位外安装围护栅栏、遮阳(雨)篷,以及擅自将阳台封闭或半封闭的,必须全部拆除。

  

  2、凡是违规占用公共通道、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必须恢复原状。

  

  3、凡是违规出租、转租、转借房屋的,必须停止出租、转租、转借行为,违规居住的相关人员必须搬出保障性住房。

  

  (三)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1、窗户靠外侧及建筑外墙部位无安装围护栅栏、遮阳(雨)篷等,阳台无被封闭或半封闭。考虑到安全需要,允许在窗户内侧安装围护栅栏,在阳台栏板靠内侧安装直径在3.5毫米以内钢丝制作的防护网。

  

  2、公共通道恢复原状,房屋室内恢复原结构;

  

  3、违规居住的相关人员全部搬出保障性住房。

  

  四、各部门责任分工

  

  (一)市保障住房办: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协调各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及布置的工作任务等。

  

  (二)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城管执法方面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各区执法局开展执法工作,抽调执法人员配合开展整治工作;协助约谈违规违章使用的住户等。

  

  (三)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对违规违章使用情况进行摸底、核实、汇总和上报;负责向违规违章使用住户发放整改通知书和律师函;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等租赁的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使用住户进行约谈、立案及行政处罚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做好政策宣传和入户劝导;负责实施拆除、改造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

  

  (四)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等出售的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使用住户进行约谈、立案及行政处罚工作;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和入户劝导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宅办承担。

  

  (五)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

  

  (六)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协助开展违规违章使用住户的资格复审工作;协助约谈、动员在事业行政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违规违章使用住户做好整改工作,必要时提请其所在单位协助动员;负责对阻扰、不配合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供公务人员住户的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组织对违规违章使用的公务人员住户进行约谈,必要时通知公务人员所在单位配合做工作,动员其自行整改。

  

  (八)市公务员局:协助提供人才住户的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组织对违规违章使用的人才住户进行约谈,必要时通知人才所在单位配合做工作,动员其自行整改。

  

  (九)市法制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法律法规指导;负责执法依据的解释;负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咨询等工作。

  

  (十)市公安局:负责专项整治过程中的治安防范和案件的处置工作;派人协助做好入户劝导等工作。具体工作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承担。

  

  (十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开展司法强制执行工作。

  

  (十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使用情况的具体整治工作。

  

  1、各区行政执法局:负责辖区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使用行为的制止和立案查处、依法强制执行等工作;配合开展约谈、宣传、劝导等工作。

  

  2、各区保障住房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重新审核违规使用住户的申请资格;负责联系住户做好入户劝导工作;协助做好约谈、政策宣传等工作。

  

  3、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违规情况进行排查统计;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和劝导工作;协助开展拆除、改造工作;负责制止正在实施的违规违章行为等工作。

  

  (十三)新闻媒体:宣传保障性住房政策和使用管理规定,报道整治工作情况,曝光违规违章使用住户情况等。

  

  (十四)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住户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和要求通知本单位相关人员做好自行整改工作;负责采取各项措施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约谈相关人员;负责对阻挠、拒不配合的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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