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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整治内容与要求 专项整治内容包括违规安装围护栅栏、占用公共通道、改变房屋结构、出租转租转借等违规违章使用行为。 1、凡是在窗户、阳台及建筑外墙部位外安装围护栅栏、遮阳(雨)篷,以及擅自将阳台封闭或半封闭的,必须全部拆除。 2、凡是违规占用公共通道、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必须恢复原状。 3、凡是违规出租、转租、转借房屋的,必须停止出租、转租、转借行为,违规居住的相关人员必须搬出保障性住房。 (三)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1、窗户靠外侧及建筑外墙部位无安装围护栅栏、遮阳(雨)篷等,阳台无被封闭或半封闭。考虑到安全需要,允许在窗户内侧安装围护栅栏,在阳台栏板靠内侧安装直径在3.5毫米以内钢丝制作的防护网。 2、公共通道恢复原状,房屋室内恢复原结构; 3、违规居住的相关人员全部搬出保障性住房。 四、各部门责任分工 (一)市保障住房办: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协调各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及布置的工作任务等。 (二)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城管执法方面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各区执法局开展执法工作,抽调执法人员配合开展整治工作;协助约谈违规违章使用的住户等。 (三)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对违规违章使用情况进行摸底、核实、汇总和上报;负责向违规违章使用住户发放整改通知书和律师函;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等租赁的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使用住户进行约谈、立案及行政处罚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做好政策宣传和入户劝导;负责实施拆除、改造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 (四)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等出售的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使用住户进行约谈、立案及行政处罚工作;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和入户劝导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宅办承担。 (五)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 (六)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协助开展违规违章使用住户的资格复审工作;协助约谈、动员在事业行政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违规违章使用住户做好整改工作,必要时提请其所在单位协助动员;负责对阻扰、不配合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供公务人员住户的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组织对违规违章使用的公务人员住户进行约谈,必要时通知公务人员所在单位配合做工作,动员其自行整改。 (八)市公务员局:协助提供人才住户的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组织对违规违章使用的人才住户进行约谈,必要时通知人才所在单位配合做工作,动员其自行整改。 (九)市法制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法律法规指导;负责执法依据的解释;负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咨询等工作。 (十)市公安局:负责专项整治过程中的治安防范和案件的处置工作;派人协助做好入户劝导等工作。具体工作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承担。 (十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开展司法强制执行工作。 (十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使用情况的具体整治工作。 1、各区行政执法局:负责辖区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使用行为的制止和立案查处、依法强制执行等工作;配合开展约谈、宣传、劝导等工作。 2、各区保障住房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重新审核违规使用住户的申请资格;负责联系住户做好入户劝导工作;协助做好约谈、政策宣传等工作。 3、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违规情况进行排查统计;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和劝导工作;协助开展拆除、改造工作;负责制止正在实施的违规违章行为等工作。 (十三)新闻媒体:宣传保障性住房政策和使用管理规定,报道整治工作情况,曝光违规违章使用住户情况等。 (十四)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住户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和要求通知本单位相关人员做好自行整改工作;负责采取各项措施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约谈相关人员;负责对阻挠、拒不配合的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