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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方法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10月20日前)。 1、制订下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原则、整治内容、任务分工和方法步骤等。 2、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3、市公房管理中心完成摸底统计、核实、上报工作,掌握违规违章使用住户基本情况,按申请审核受理部门分类,并将违规违章使用住户名册按分类分别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4、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启动对违规违章使用住户进行资格抽查审核工作。 5、市公房管理中心确定拆除、改造具体施工单位,落实安排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0月30日前)。 1、成立现场整治工作小组。由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行政执法局、国土房产局、建设与管理局、市公房管理中心、市住宅办、各区执法局、相关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等部门配合,按小区成立现场整治工作小组,制定小区具体整治方案。 2、现场整治工作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入户动员、约谈当事人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并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律师函等文书,劝导动员违规违章使用住户自行整改。 3、市、区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进驻保障性住房小区,依法依法开展现场取证等工作,依法出具《行政执法通知书》,做好立案前期准备工作。对正在实施的违规违章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制止,并责令限期自行改正。 4、媒体单位跟踪报导专项整治工作,介绍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措施等。必要时由市行政执法局、国土房产局、建设与管理局在媒体上发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5、各相关部门组织约谈动员自行整改时,应现场签订《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使用自行整改承诺书》,对拒签的应做好记录并由住户签名。具体格式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制订。 (三)自行整改阶段(2011年11月20日前)。 1、对于愿意自行整改的住户,由现场整治工作小组指导、协助其实施拆除、改造。 2、对于需要按验收标准安装相关安全防护设施的住户,由现场整治工作小组指导、协助其进行安装。 3、对于不配合、不表态或拒绝自行整改的住户,由市监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员局等部门联系住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约谈,说服其自行整改。必要时可由市监察局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立案处理和强制执行阶段(2011年12月20日前)。 对于拒不改正的住户,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由市行政执法局、国土房产局、建设与管理局通过媒体曝光违规违章使用住户的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 2、根据资格抽查审核情况,相关部门对属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依法予以清退,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3、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依法启动收回房屋工作程序,予以立案。立案后仍拒不整改的,依法做出收回保障性住房、处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给予三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对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依法按应交市场租金的一倍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各区执法局依法作出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验收总结阶段(2011年12月30前)。 1、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由市保障住房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2、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总结情况报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进行通报。 3、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要巩固整治成果,推动整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使用情况的执法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部门、本辖区的实际,制定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整治成效。在执法过程中应注重文明宣传、劝导纠正。专项整治过程和执法过程要做好录像或拍照等取证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整治情况反馈到领导小组,对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各区整治工作情况,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问题,通报有关情况。整治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好的做法,以便推广。尤其对执法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以便今后更好的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