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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经贸能源[2011]676号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福建省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福建省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11〕676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促进“十二五”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降低我省火电发电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经研究,决定“十二五”期间我省继续实施发电量转让替代工作。根据形势发展,我们对《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办法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7〕810号)作相应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福建省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推进电力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发电企业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工作,根据《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原则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是指由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中所列发电企业,其机组部分或全部“三公”电量通过集中撮合交易或指定交易的方式,转让给高效、环保机组代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所有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交易。

  

  第四条  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不得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不得违背“三公”调度管理规定,并服从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

  

第二章 替代交易主体和替代标的


  第六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机组可作为受让方,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让发电量指标:

  

  一、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等高效环保机组;

  

  二、燃煤机组脱硫、脱硝等环保装置按国家或省规定期限安装并正常投运;

  

  三、按国家相关机组启动试运行和验收规程完成机组满负荷试运行试验。

  

  第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机组可作为出让方,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发电量指标:

  

  一、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

  

  二、单机容量30万千瓦且综合供电煤耗高于全省同类火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的燃煤机组;

  

  三、其他由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根据电力运行调控需要指定的机组。

  

  第八条  出让方在1个日历年度内可用于替代的发电量指标称为年度可替代发电量指标,含调控替代发电量指标和自愿被替代发电量指标两个部分。

  

  第九条  调控替代发电量指标系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由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商省电力有限公司确定的出让方本年度必须转让的替代发电量指标。

  

  调控替代发电量指标由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在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中下达,并可根据全年电力电量平衡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自愿被替代发电量指标系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除调控替代发电量指标外由出让方自行确定的转让替代电量。

  

  自愿替代发电量指标由出让方于每次交易前10个工作日向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可根据电力电量平衡情况对其进行统筹调整。

  

  第十一条  出让发电量指标的热电联产机组,其“三公”发电小时按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中同类型冷凝式发电机组的“三公”小时确定。

  

  第十二条  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的方式分为内部转让替代和公开转让替代两种:

  

  (一)内部转让替代:出让方可将不超过其年度被替代发电量50%的电量指标与同一发电集团的受让方优先进行转让替代。

  

  (二)公开转让替代:不属于同一发电集团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全省统一的替代交易平台上进行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

  

  第十三条  受让方按照本办法所受让的发电量指标属于“三公”外电量;出让方未被替代的调控替代发电量指标在年度“三公”电量中不予兑现。

  

  第十四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年度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的撮合、结算及合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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