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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同省电力有限公司就各方在转让替代中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协议书,并报送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交易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六条 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由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交易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 每次交易的发电量指标由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调控替代发电量指标、出让方自愿被替代发电量,经省电力有限公司进行电力安全校核和“三公”平衡后确定。 第十八条 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在每次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交易前,通过省电力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交易公告,确定每次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交易的出让方及出让电量、受让方及最大可受让电量、出让结算价格等信息。省电力调度机构在省内发电量交易平台负责具体交易撮合。 第十九条 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原则上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中旬前进行,进行发电量转让替代的月份简称为“交易月”。 第二十条 交易月第1个工作日,发电集团应通过传真方式向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及省电力有限公司通报集团内部转让替代意向。 第二十一条 交易月第3个工作日12:00前,省电力有限公司应根据系统负荷预测、水电来水预测、系统检修安排、安全约束条件及发电集团内部替代等情况,按照以下原则测算各出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替代指标限额,并商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后发布具体交易通知: (一)出让方发电量指标被替代后,仍能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电量平衡需要; (二)受让方替代发电量的总利用小时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调控计划中全省火电机组年平均利用小时的10%。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交易月第10个工作日10:00至12:00,出让方通过转让替代交易网站进行出让申报。出让申报的内容包括出让上网电量和出让价格。 出让上网电量不得超过省电力有限公司公布的出让指标限额,以万千瓦时为单位; 出让价格为出让上网电量指标后的预期收益,以元/千瓦时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字。 第二十三条 交易月第10个工作日10:00至12:00,受让方通过转让替代交易网站进行受让申报。受让申报的内容包括受让上网电量和受让价格。 受让上网电量不得超过省电力有限公司发布的受让指标限额,以万千瓦时为单位; 受让价格以元/千瓦时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字。 第二十四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每30分钟在交易网站上向转让替代各方公布一次转让替代交易的预撮合结果。 第二十五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于交易月第12个工作日16:00前,公布交易撮合结果。 第二十六条 通过省内发电量交易平台未成交的替代发电量指标,由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指定交易(指定“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交易结果经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联合行文确认后生效。 第四章 转让替代的撮合 第二十八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将出让方出让结算价格扣减申报的出让价格及0.005元 /千瓦时的输电损耗补偿价格后作为出让方的交易出让价格。 第二十九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将受让方申报的受让价格作为受让方的交易受让价格。 第三十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转让替代撮合,即依次将最低交易受让价格的电量同最高交易出让价格的电量进行配对。当交易受让价格高于交易出让价格时转让替代撮合结束。 第三十一条 任一受让方在一次交易中的中标电量不得高于本次出让指标总量的35%。 第三十二条 按照第二十三、三十一条撮合分配后,仍有未成交的出让电量,则调增第三十一条的限制比例,直到交易出让价格高于或等于交易受让价格的出让电量全部撮合成功为止。 第三十三条 按照撮合成功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交易出让价格和交易受让价格的平均价格计算交易中间价。 第三十四条 当同一交易价格段有多家受让方申报电量而又未能全部成交时,中标电量按照申报上网电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