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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211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镇村债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镇村债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1〕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镇村债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厦门市镇村债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镇村债务,规范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债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基层财政债务风险,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村债务,是指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所属的具有融资功能的投资公司、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上级政府、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施工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需由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最终偿还义务的债务。

  

  第三条  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原则上不得举债,对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并遵循“严格控制、归口管理、有效监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镇政府、街道办举借的债务由各区政府统一归口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借的债务由各镇政府、街道办统一归口管理。

  

  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镇村债务的控制、举债计划的制定和具体执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镇村债务的审批、备案、监控、审计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镇政府、街道办债务计划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审查镇、街债务偿债资金来源和向非金融机构举债的利率水平;

  

  (三)负责镇政府、街道办年度财政预决算中债务情况审查和统计工作;

  

  (四)负责镇、街债务日常统计,监测和控制镇、街债务风险;

  

  (五)负责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区域镇村债务统计报表及分析评价报告;

  

  (六)负责镇政府、街道办举债资金使用管理及清理化解工作;

  

  (七)负责镇政府、街道办及债务化解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八)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区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级主管农业的部门职责主要是:

  

  (一)配合镇政府、街道办做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债务计划的备案工作;

  

  (二)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债项目、金额及资金使用的公开情况及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村、居债务日常统计,监测和控制村、居债务风险;

  

  (四)负责向市级农业部门报送本区域镇村债务统计报表及分析评价报告;

  

  (五)牵头负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六)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举债资金使用管理及债务化解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七)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区级农业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负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债务计划的备案工作;

  

  (二)负责审查村、居债务偿债资金来源和向非金融机构举债的利率水平;

  

  (三)全面、如实地统计本级镇村债务情况,定期向区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报送本级镇村债务变动情况明细表;

  

  (四)配合区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做好本级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举债资金使用管理及债务化解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镇政府、街道办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镇村债务的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控制举借债务,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仅限用于事关镇、街、村、居区域整体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急需,具有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生产建设项目。

  

  对以下项目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得通过举债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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