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211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镇村债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区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镇村债务资金使用管理及镇村债务化解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机制;每年度应对镇、街财政收支平衡、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切实有效地规范镇、街财政财务和镇村债务管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和区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应当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工作人员在债务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举债的;

  

  (二)不按照审批或备案的债务计划书内容举债的;

  

  (三)不按照规定用途和批准额度使用举债资金的;

  

  (四)未真实、全面统计上报本区域镇村债务情况的;

  

  (五)以虚报项目、冒领等手段骗取举债资金或镇村债务化解资金的;

  

  (六)截留、挪用举债资金或债务化解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举债为名从中谋取利益的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区要把控制和化解镇村债务作为考核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镇村债务中涉及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权、国外贷款及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会同厦门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