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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区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镇村债务资金使用管理及镇村债务化解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机制;每年度应对镇、街财政收支平衡、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切实有效地规范镇、街财政财务和镇村债务管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和区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应当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工作人员在债务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举债的; (二)不按照审批或备案的债务计划书内容举债的; (三)不按照规定用途和批准额度使用举债资金的; (四)未真实、全面统计上报本区域镇村债务情况的; (五)以虚报项目、冒领等手段骗取举债资金或镇村债务化解资金的; (六)截留、挪用举债资金或债务化解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举债为名从中谋取利益的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区要把控制和化解镇村债务作为考核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镇村债务中涉及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权、国外贷款及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会同厦门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