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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1]93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皖政〔2011〕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有效遏制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现就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煤矿、非煤矿山、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冶金、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

  

  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在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煤矿和非煤矿山、消防等部分行业和领域,还存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防范措施不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严重等突出问题,导致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声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切实把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坚守安全这一发展前提。

  

  二、突出预防为主,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预防为主的必要手段,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执法监督力度。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自控机制,加大现场隐患排查力度,彻查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切实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实施,通过明查暗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做到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搬迁的绝不拖延、该停用的坚决停用。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对主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事故易发多发地区和单位、重点路段和场所、重要设备设施等进行深入检查,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责令整改,依法处罚。

  

  三、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一)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严厉惩治汽车超速、货车超载和超限、客车超员、违法超车、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车辆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对1年内发生2次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次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同时将上述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通过省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对1年内被查获3次及以上非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一律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大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和路面管控力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全省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排查,督促检查道路客运企业认真落实长途客车“双班驾驶员”、凌晨2-5时停车休息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巡查,值班巡查记录必须完全。对客货运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违法行驶和记分记录进行逐一查询,对未接受处理或达到(超过)12分的,一律责令接受处理。对外省(市、自治区)籍客运车辆途经我省境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理的,书面告知车籍所在地的公安交通和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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