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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1]93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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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工作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和方式,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完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政府和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以及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具体部署安排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和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与分管工作同时部署安排、同时组织实施和检查总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明确落实政府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加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力度。加强对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政绩的重要标准。

  

  积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力量薄弱、装备落后、经费不足的问题,为切实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尤其是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严肃处理。对非法违法、违章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不力的,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要对县级以上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调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的死亡事故、其他各类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进行挂牌督办,限期调查处理结案,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较大事故起数同比上升、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进度的市、县予以警示和约谈。对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整治不得力,安全生产准入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事故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等行为,依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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