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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加快客运企业公司化改造、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步伐,提高行业集约度。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宣传。 (二)着力抓好矿山安全监管监察。 把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的各项政策措施,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对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抽采不达标、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对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一律有序退出;对年产30万吨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年产45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律停止核准;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由此造成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严肃追究矿长安全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加快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一律停产整顿,未按规定期限达标的一律不予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基建和技改项目的安全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程序。对未经项目审批、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停产整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对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格执行“一井一制”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施工的过程控制,严禁私自变更设计,坚决禁止赶工期、抢进度组织建设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施工单位超资质承包施工项目,严禁挂靠施工资质、违法分包或转包建设项目。项目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对违法分包或转包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要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3年内禁止其在省内承接矿山建设项目;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监理工作不到位的监理单位,视情采取3年内禁止其在省内承接矿山建设监理工程,降低或取消资质,追究法人代表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等措施;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和地区要暂停新建项目审批;对已建成的项目,要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和风险评估。 (三)严格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全面落实项目建设单位、设计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死亡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直至依法降低、吊销其相关资质。督促房屋及市政建设、铁路建设、公路(水上)建设、水利建设、电力建设等施工企业严格按标准施工和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和施工现场,一律进行停业停工整顿,并不予其承接新的建设工程;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企业,在工程招投标环节中予以政策加分。大力开发研制和推广应用新型、高效、实用的施工安全监控、监测、预警设备,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的企业,不得申领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同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的责任。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起重机械、高边坡、沟槽开挖等重点施工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实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农民自建房应由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工匠资格的人员负责施工,禁止任何没有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或未取得工匠资格的人员从事此项建筑活动。落实县、乡政府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工作责任制,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采取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全面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社区、乡镇火灾隐患。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清除;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