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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208号
【颁布时间】 2011-10-09
【实施时间】 2011-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1〕2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物价局制定的《厦门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厦门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

  (市物价局)

  


  建设平价商店是政府调控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有力措施和手段。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控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闽政办〔2011〕16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当前食品价格十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3号)的部署,根据厦门市政府2011年9月20日“传达贯彻落实省政府十项措施”的工作会议要求以及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三项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11〕5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以企业自主投资经营为主,同时承担一定稳价惠民社会责任的商店。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动时期,按政府要求稳价销售,发挥平抑市场价格作用;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商品,发挥市场价格导向作用。

  

  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在消费领域、价格形成的终端加强引导和调控,有利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尤其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动时期,政府能够通过平价商店迅速实施价格应急调控和干预措施,及时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平价商店试点依托大型连锁超市(附件1)建设50家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每家超市所属50%以上社区门店设立平价商品专营区;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协会在市区内以门店或定点直供车的形式建立销售点;在部分农贸市场设立若干个与农副产品生产基地挂钩的平价摊位;经营品种以粮、油、肉、蛋、菜为主。

  

  自2012年起,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在全市范围内扩大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覆盖面,增加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品种,初步建成优质、低价、安全、高效的农产品产供销网络,为丰富市场供应、稳定“菜篮子”价格服务。

  

  三、工作原则

  

  (一) 市场化运作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平价商店由企业自主投资、自负盈亏,以独立经济体参与市场竞争;政府同时给予政策扶持,引导平价商店发挥稳定市场价格的作用。

  

  (二) 常态化管理与应急调控相结合。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平价商店诚信文明经营,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销售商品,引导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动时期,政府启动市场价格应急调控预案时,按要求稳价销售,发挥平抑市场价格作用。

  

  (三) 集约化经营与市场建设相结合。平价商店建设主要依托大型肉类、蔬菜生产和经营企业,以连锁方式布点,推行集约化经营;农贸市场应将平价商店纳入其建设和发展规划,在市场布局中为平价商店的设立预留空间。

  

  四、具体工作

  

  (一)组织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资质认定。

  

  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林局、市粮食局按照规定的资质条件分别受理连锁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申请(附件2)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达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予以认定的,自认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该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不予认定的,及时向申请人及负责审核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经资质认定后,如需变更设立方式的,应当按申报程序重新申请。

  

  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须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有相对独立固定、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2、平价商品以粮、油、肉、蛋、菜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营项目,超市平价专营区的销售品种需涵盖粮、油、肉、蛋、菜,其中蔬菜品种不得少于5种,陈列整齐美观、实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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