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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区(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年度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按年将所需资金预拨至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城居保基金收入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办理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增发的基础养老金发放等事宜,年终结算。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补助,由区(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资金需求计划,按年将所需资金预拨至城居保基金财政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办理发放事宜,年终结算。 七、职责分工 (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推进。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动员及参保组织工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征地社会保障手续报批审核等工作,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促进就业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情况动态管理、审核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基金征收、社保待遇发放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项目报批、征地面积确定、提供2009年当地乡镇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农业部门负责耕地政策确定、被征地农民承包耕地面积和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的认定;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按城乡低保条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审核,发放低保金;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当地人口基本情况;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审核和管理,协调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年度参保缴费补助资金需求计划的编制上报,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及增发基础养老金人员定期资格认证等工作。 八、组织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充实乡(镇)和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办事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力量,核拨工作经费,确保政策落实。 (二)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移民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区(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三)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工作;要注意研究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各级、各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瞒报征地数额、剩余耕地数额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九、其他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的规定,暂未纳入国家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的区,已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待遇的,基础养老金中的55元,由省级财政承担;60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后,每年给予30元参保缴费补贴,由省、市、区财政各承担10元。 (二)已按《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筑府发[2009]101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缴费补助、养老待遇等根据本意见重新计算,具体处理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下文。 (三)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本意见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筑府发[2009]101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