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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10-09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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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

  

  2.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审核程序

  

  附件1:

  
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

  


  (一)申报:被征地农民应填写《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经村(社区)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国土资源管理所、农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与,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初步认定并通知村(社区)。

  

  (三)公示:初步认定结果由村(社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内容包括被征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被征地时间、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剩余土地面积、就业现状等。

  

  (四)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结果由村(社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移民、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审核确认。

  

  附件2:

  
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审核程序

  


  从办法实施起,征地项目不再单独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只报审资金落实情况。

  

  (一)报审材料的收集与拟制。

  

  1、由项目业主单位将项目立项依据、县级国土部门认可的征地数据、应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编制《贵州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情况表》(附件1),并将报审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报审材料包括项目立项依据、县级国土部门认可的征地数据、应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贵州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情况表》。

  

  (二)凡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将报审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提资金到位,符合规定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确认,出具《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资金审核意见书》(附件2),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凡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将报审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出具《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资金初审意见书》(附件3),与报审材料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提资金到位,符合规定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确认,出具《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资金审核意见书》,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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