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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9-27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新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1.《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2.《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城镇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及扩大新农保试点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函〔2011〕3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第三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  参保范围: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第五条  按照地级管理,县级经办的管理模式,全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筹指导下,制订统一的制度、政策,执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管理考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及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账户资金;

  (二)政府补贴;

  (三)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七条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建立终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  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人民币12个档次。若今后国家和省制订了新的缴费标准,则按照新的缴费标准调整执行。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县人民政府按本人选择的档次每增加一档每年补助2%,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由参保人员在每年的6月底以前一次性缴纳。

  第十条  社会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金,由经办机构为参保人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补贴。按省政府规定,从启动之日起,对参保人员每年按时缴费的,除省、地级财政补贴20元外,县级财政承担10元。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补缴的缴费年限,政府不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按国家、省、地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重度残疾和一户多残的参保人,县政府按个人最低标准的50%为其代缴;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和一户多残参保人按最低标准全额代缴。现役义务士兵在服役期间,由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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