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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三运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及保安员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维护秩序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合法、文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 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额不得少于30%; (二)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5年以上军队、公安、国家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管理、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办公场所、装备库房、实训场地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出资协议书及出资承诺书、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工作经历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 (五)住所和设施、装备的证明材料;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岗位责任、保安员管理等制度规定;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机关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额不得少于30%;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九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一)国有投资主体持有股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