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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经初审无需更换主审事务所的企业,由市国资委、企业集团、中介机构直接签订三方业务约定书。 (6)报送备案材料 集团及下属子公司整体委托工作结束以后,将主参审事务所的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格式详见附件5)。 2、委托监管企业 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由承担托管责任的单位按照上述程序开展统一委托工作,并于2011年12月20日前,以发文的形式,将《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详见附件6)以及规定格式的业务约定书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资质要求 1、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1)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40名(截止2011年10月底);总部不在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上海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低于40名(截止2011年10月底)。 (2)具有从事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或市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或市国资委重大改制项目审计的工作经验,即担任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的主审事务所或市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主审事务所或重大改制审计主审事务所,或连续3年以上担任市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企业的参审事务所,并具有较高的审计质量。 (3)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包括一年内拟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以及企业近期拟发行债券或中期票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4)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5)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国有企业审计项目经理相关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2、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0名(截止2011年10月底)。总部不在本市的,其上海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低于20名。对审计企业集团所属市外子企业,参审事务所不要求必须在上海设立分所。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国有企业审计项目经理相关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3、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的要求 按照企业集团现有的资产规模以及户数情况,确定主参审事务所数量: (1)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下的企业集团,原则上只能由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 (2)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上且区域分布较广的,原则上最多可由5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但应确定1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3)委托多家事务所联合审计的,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的要求,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审计年限的要求 (1)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但不得超过5年;对于连续承担企业决算审计年限已经超过5年的,除本条第(2)款规定外必须更换(事务所更换名称、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自身分立的,审计年限连续计算)。 (2)企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当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百强排名中名列前30位的,连续审计年限已经达到5年的,可以延续3年变更。若上一年度列入前30位而本年度未列入前30位的,列入观察名单,观察期2年,观察期内审计年限可延续。会计师事务所在延续变更期间须更换审计报告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正在进行重大改制重组或者整体上市的企业(指重组比例达到50%以上),若重组当年达到更换年限要求,可延续一年进行更换。 5、退出机制 对中介机构质量检查不达标的,取消或暂停其参与国有企业审计的资质;对自行委托但报告质量未达到标准的企业,将暂时收回其委托权,直至其整改完毕。(按照《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