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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企业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的审计报告、二级子企业专项复核说明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3、委托监管单位应按照本文件相关规定,做好委托监管企业的审计实施工作,并将审计报告等报市国资委。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按去年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1.市国资委管理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委托方式明细表(含2011年新划入市国资委管理范围的企业、直属管理企业名单)(略) 2.征询函(略) 3.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告知书(略) 4.业务约定书(略) 5.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委托工作备案报告(略) 6.委托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