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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1.2信息审查 雷电应急办负责对收集到的雷电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查,符合雷电灾害预警标准的,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并迅速报告指挥机构。 4.2 先期处置 雷击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雷灾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雷电应急办。 4.3 应急预案的启动 雷电应急办接警后,当灾害程度达到ⅱ级(含ⅱ级)以上标准时,由指挥机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灾害程度达到ⅲ、ⅳ级标准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视情启动。 4.4 应急响应与紧急处置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紧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调集所需物资支援救灾; (2)组织医疗急救队,迅速进入雷灾发生地进行急救,及时做好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 (3)发生爆炸、火灾时,消防人员应迅速进入雷灾发生地进行救灾灭火,当危化物品受雷击爆炸时,按相关预案处置; (4)气象局应严密监测雷暴移动动向,并通过广播电视及其他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灾害程度达到ⅱ级以上时,雷暴将要经过区域的乡镇应对易燃易爆场所实行关停并撤离相关人员; (5)公安部门应迅速调派紧急处置队伍,进入雷灾发生地维持现场秩序及周边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6)雷击所在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雷电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7)各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联络员,在预案未终止时保证通信畅通,随时接收雷电灾害应急各类信息。 4.5 应急结束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终止,由雷电应急办提出建议,经指挥机构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发布。 4.6 信息发布和通报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雷电应急办必要时应设立新闻中心,及时向社会公布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雷电灾害信息,必须使用雷电应急办统一发布的信息。 4.7 预案未启动的应急处置 对于灾害程度在ⅲ级以下的雷电灾害事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视情未启动时,由雷电应急办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负责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指挥机构。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活、生产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5.2 调查、鉴定与评估 5.2.1县气象局负责会同事发地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进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 5.2.2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5.2.3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可作为雷电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之一。 5.3 建档归档 雷电应急办建立雷电灾害应急救援专项档案,归档备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的通信网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第一时间内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6.1.2县气象局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6.2.1加强农村防雷装置建设和维护,完善农村公共场所的防雷设施;积极引导农民建设防雷装置;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普及农村防雷知识; 6.2.2指挥机构负责组建和管理雷电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雷电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雷电应急办应当建立雷电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由天气预报专家、防雷技术骨干组成的专家咨询小组,为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3.2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雷电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县气象局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和雷电灾害预警预测、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